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5975号
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第4村民小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52Q。
负责人:***。
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第4村民小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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