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徐某甲;李某;徐某乙;江某;徐某丙;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2民初1176号 原告:***,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46********。 原告:***,男,194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42********。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1********。 原告:***,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2********。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特别授权。 原告:***,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康乐村五组0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0652Q。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