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执3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胜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09133987K,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书亮。
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2000234906。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和桥镇闸口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现羁押于江西省洪都监狱成新农场11监区。
江西胜垒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1542号判决书,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无实质资产且已停产、无处置价值)和银行帐户(无存款),查封了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因没有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2018年8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17万元,截至2018年9月12日,未执行80.17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然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