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胜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09133987K。
法定代表人:欧阳书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福巷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5939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5日生,江西省鄱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羁押于江西省洪都监狱成新农场11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2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