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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356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