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217号
原告:***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新区庐山路胜安大厦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YFYT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管泰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中海紫御公馆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NQHY9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总经理。
被告: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烟台港西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P1GM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管泰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