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与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3民初12号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库勒拜乡萨尔朔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与被告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50元,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