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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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4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市中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89号A座1517-1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902395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中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4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