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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红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某某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10号 申请人:杭州红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MHN2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77室。 主要负责人:**一,该企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其,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宁波市中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902395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89号A座1517-15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红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3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中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3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红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中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60000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红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