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6203号
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NBNH0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山东山汽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