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1521号
原告山东鲁帆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帆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帆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鲁帆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