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3836号
本院于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对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681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山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山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