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3850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8506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