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恢936号
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卡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千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8164元。现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9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