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232号
原告:上海佩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T4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64559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8K8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绍兴鸿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明园61幢0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D8TYA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佩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光置业有限公司、绍兴鸿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佩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佩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