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一幢2**7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鄂010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34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