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1幢2**7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大学城西、平山一路北桑太丹华园(二期)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上诉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