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5民初2489号
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一幢2**7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大学城西、平山一路北桑太丹华园(二期)1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及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优化费用21,000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174,156.65元(自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编号:YH20180323068)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优化服务,关键词20个,于2018年9月29日优化到百度首页,如未优化成功,被告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优化费用;在退还该费用后原告可收回权限口令或修改密码,被告停止该关键词的优化服务。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编号:YH20180510036)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优化服务,关键词3个,于2018年11月15日优化到百度首页,如未优化成功,则按原合同退款协议处理。该补充协议未约定部分,按原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29,750元。被告仅仅将5个关键词优化到百度首页,剩余18个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化成功。2019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告知函》,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费用21,000元,被告拒不退还。且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74,156.65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状中涉及到的合同的第一条权利义务,约定原告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完全正确,合同签订于2018年3月29日,原告提供给被告相关资料的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原告违背了合同义务。且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因原告延迟给付账号、密码原因造成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2018年11月25日网站程序奔溃,直至2018年11月29日恢复网站,时间超过了3天,违反了合同的明确约定。3、2018年8月18日,被告公司要求原告支付3个关键词的尾款,2018年11月8日原告客服答复被告公司不予支付,并要求终止合同。4、原告提供证明其经济损失170,000元左右的证据与本合同无直接关系。5、在服务期内原告多次违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师优化操作时间困难,被告公司拒绝退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黄蚂蚁搬家相关关键词SEO推广效果情况报表,被告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关键词排名截图证明,QQ聊天记录3份,工程师优化记录5份,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百度竞价城市关键字消费证明、与百度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认为该证据是原告的营销推广支持,不是原告公司的损失,此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公司的损失。对被告提交的网站崩溃截图,原告认为该证据并不能显示网站崩溃的时间,也不能表明与原告关键词优化到百度首页有关,按照合同约定,网站是每月允许故障3次,崩溃是在合同允许范围内,不能证明原告违约,本院认为该证据仅仅能证明网站存在崩溃的情形,然双方的合同亦明确约定允许网站每月故障三次,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明,经原告核实后认可被告确实曾向原告返还费用2,5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编号:YH20180323068)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优化服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提供相关口令或资料;2、甲方依据付款协议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责任保证域名解析和网站全时正常打开,每月故障允许三次,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天,由于甲方未能尽责维护网站正常打开,则乙方不承担优化失败责任,亦不退预付款。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协议完成关键词排名首页服务。目标:百度首页,百度首页出现甲方网站关键词优化期:6个月,免费维护期:12个月。三、协议金额及付款方式:关键词20个,价格金额表显示:价格2,500元/词/年,次年维护费500元/词/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优化费用总金额(50,000元)50%作为预付款(即25,000元);某个关键词达标后支付该关键词20%,维护期结束后支付30%,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应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一切服务和承诺;在协议时间内若某个关键词优化首页未完成,甲方有权索要该关键词预付的全额优化费用,乙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索回款项后该项关键词优化合作中止,甲方自行收回权限口令或改密,乙方停止该项关键词服务。四、争议解决。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五、附则。本合同以付款依据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1、甲方今后需新添加全国关键词或区域关键词时,乙方则按合同《项目金额表》价格执行且不限定关键词个数,如乙方不按此约定执行,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本合同金额的50%费用,并终止合同;2、甲方关键词排名首页后,乙方有义务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个自然月的在线证据给甲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5,000元。2018年5月15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于签订《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编号:YH20180510036)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优化服务,关键词3个,价格2,500元/词/年,总费用7,500元,预付款3,750元;优化期6个月,维护期12个月;如未优化成功,则按原合同退款协议处理。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主。2018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750元。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曾向原告返还优化费用2,500元。后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告支付两个关键词的优化费用1,000元。原告提交证据显示2018年5月15日,被告将2个关键词优化成功;2018年8月30日,被告将1个关键词优化成功;2018年9月30日,被告将2个关键词优化成功。被告对总计将5个关键词优化成功不持异议,但是对原告陈述的上述优化成功的时间持有异议,但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具体优化成功的时间。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未果,故原告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能否解除以及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的解除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亦同意解除上述《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后,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特殊性,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而被告则支付相应价款。案涉合同一经履行,即无法返还。故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原告则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已将原告的5个关键词优化成功,对该5个关键词的优化费用12,500元(2,500元*5),原告应予以支付。原告已总计向被告支付29,750元,扣除被告已返还原告的款项2,5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的优化费用12,500元,则被告应予返还的费用为14,250元(29,750元-2,500元-12,500元)。
二、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即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表现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4,156.65元,据此原告必须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174,156.65元且需证明系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经济受损。本院认为,1、原告提交的百度竞价城市关键字消费证明、与百度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足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174,156.65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将2个关键词优化成功,原告据此于2018年5月18日将1,00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认可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将1个关键词优化成功,原、被告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明确约定“某个关键词达标后支付该关键词20%,维护期结束后支付30%,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欠应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一切服务和承诺”,然原告并未将该1个关键词的优化费用支付给被告,被告据此停止优化服务,亦是依约而为,并未存在过错。原告认为被告应于2018年9月29日将20个关键词优化成功,否则依据合同被告必须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有鉴于此,原告才拒绝支付优化费用的。然被告于2018年8月30日将1个关键词优化成功,原告据此就要支付优化费用500元;而被告若优化不成功,则退还费用的时间则为2018年9月29日后,故原告以此拒绝支付优化费用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分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4,156.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及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网站技术优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预付款14,2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负担4044元,由被告深圳帝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鲁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