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5民初1885号
原告:**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1幢2**7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06A-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蚂蚁搬家公司)与被告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五八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蚂蚁搬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五八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蚂蚁搬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账户余额10,01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扣取的费用10,6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因超过约定价格多扣取的费用6,28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进行网络推广服务,原告需在被告的平台进行预充值,被告根据推广的服务种类和对应的单价按次扣费。2017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开户费980元,并向账户预充值10,000元。后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27日分五次续费,每次续费10,000元,被告每次赠送5,000元账户额度。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区域推广扩大至全国范围并扣费,致使原告账户被多扣取15,976元。被告还存在超过约定价格进行扣费,造成原告账户损失9,427.85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不予理会。
被告二五八网络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账户内尚有余额,该协议需在账户余额清零后解除;被告提供的服务符合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不符合退款条件;原告账户余额系原告实际充值金额与被告赠送金额之和,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已超过原告充值金额,原告要求退款无依据;根据协议,被告提供的网站优化服务并非在指定区域进行优化,原告理解有误,且原告主张退款金额存在矛盾,原告主张退款无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黄蚂蚁搬家公司(协议甲方)与二五八网络公司(协议乙方)签订一份《“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内容严格遵守《最优排名用户服务条款》;协议项下的“最优排名”产品/服务于甲方支付产品/服务费用并启动账户优化后生效,甲方应于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最优排名”账户信息、网站FTP及关键词等信息;甲方首次提交优化的关键词不低于五个,关键词享受的优惠价格政策详细参照“最优排名账户”中规定;“最优排名”为网站优化服务,不含如页面改版、美化等优化不相关的网站维护;“最优排名”账户每天自动查询并记录提交优化的网站关键词在指定搜***快照首页排名位置,并根据关键词在“最优排名”后台约定单价扣除相应预存款;最优关键收费价格和充值优惠为区域关键词“**搬家公司”PC第一页价格19元,移动第一页价格(不做移动端)13.83元,区域关键词“深圳搬家公司”、“广州搬家公司”PC第一页价格19元,移动第一页价格(不做移动端)10元,全国关键词“搬家公司”、“搬家公司哪家好”、“搬家”PC第一页价格20元,移动第一页价格(不做移动端)10元;充值6,000送2,000,充值10,000送5,000,合同期内甲方充值时按以上优惠活动标准计算;价钱以合同报价为准扣费,最优后台系统报价因为后台计算不同只能按照系统定价价格,此报价为百度搜***报价,360、搜狗、**等免费;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最优区域关键词(**搬家公司、深圳搬家公司、广州搬家公司)未上线搜***首页,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款退还甲方的所有预存费用并终止该合同;因搜***优化的技术独特性,258集团承诺甲方添加优化的具体关键词出现在搜***的首页方按协议价进行收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最优区域关键词(**搬家公司、深圳搬家公司、广州搬家公司)出现在搜***首页,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最优全国关键词(搬家公司、搬家公司哪家好、搬家)出现在搜***首页,但不承诺稳定时限;甲方“最优排名”产品/服务在账户余额清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续费,如甲方同意和确认不再续费并终止协议则可终止,产品/服务终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最优排名用户服务条款》约定“用户提交优化的关键词不低于五个,优立得排名账户每天自动查询并记录网站关键词在指定搜***快照前两页的排名位置,如网站关键词在指定搜***快照前两页,即视为该网站上线,账号将根据关键词在优立得排名后台约定单价扣除相应预存款”、“关键词启动优化后3个月内不可申请停用,网站启动优化满3个月没有产生扣费消耗,可以立即申请该账号终止优化并系统自动退款,客户账号启动优化的关键词超过3个月未产生扣费,可立即申请停用该关键词”。2017年7月12日,黄蚂蚁搬家公司向二五八网络公司支付10,980元,二五八网络公司赠送5,000元到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即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显示余额为15,980元。二五八网络公司为黄蚂蚁搬家公司提供网站优化服务,并截取黄蚂蚁搬家公司出现在百度搜***快照首页的关键词、抓取时间、抓取IP、抓取地点供黄蚂蚁搬家公司在其账户中予以查看。此后,黄蚂蚁搬家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27日向二五八网络公司支付10,000元,共计50,000元。二五八网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充值优惠每次赠送5,000元,共计向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赠送25,000元。此外,二五八网络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向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额外赠送5,000元。
2020年8月28日,黄蚂蚁搬家公司通过微信向二五八网络公司提出区域关键词按全国关键词扣费,区域关键词在区域之外上线并扣费问题,二五八网络公司在微信中告知一般情况下百度竞价可以指定区域上线,其提供的服务无法指定上线IP。双方通过微信协商未果,黄蚂蚁搬家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二五八网络公司停止账户并立即停止优化,并于9月3日向二五八网络公司发送了一份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黄蚂蚁搬家公司与二五八网络公司在前期洽谈沟通和签订合同时,约定区域关键词(**搬家公司、广州搬家公司、深圳搬家公司、广州搬家、南京搬家、长沙搬家、贵阳搬家、西安搬家、杭州搬家、昆明搬家、福州长途搬家、福州搬家)是在各地区排名展现才能合理扣费,全国关键词(搬家公司、搬家公司哪家好、搬家)为全国区域排名展现合理扣费,现区域关键词在其他区域排名展现,二五八网络公司进行扣费违背了其前期销售人员的叙述承诺,违背了黄蚂蚁搬家公司做最优排名的正常逻辑,也违背了合同约定,给黄蚂蚁搬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请二五八网络公司自2020年9月3日起十日内对扣除的不合理费用,核实后立即退还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合同继续履行,自2020年9月3日起,黄蚂蚁搬家公司在二五八网络公司的优化账号全部暂停,账户上的金额全部保留,待二五八网络公司合理退还错误扣费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二五八网络公司向黄蚂蚁搬家公司提出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人工本地区域索搜,实际本地没有排名,发给我们技术核对,当天扣费帮你申请退款。第二种方案:申请区域推广,整站至少选择5个省份推广,在这5个省份任何IP上线系统才扣费。第三种方案:按照目前全国排名推广规则,后续续费,帮你们申请多点赠款。”并同意暂停所有优化账户。当日,二五八网络公司暂停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后,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余额为15,014.39元。黄蚂蚁搬家公司选择第一种方案,并将多扣费统计表及多扣费统计关键词截图汇总发送给二五八网络公司进行核对。此后,二五八网络公司答复称因系统只保存三个月快照,技术无法索搜和核对当时各地区排名情况,无法申请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黄蚂蚁搬家公司与二五八网络公司签订的《“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黄蚂蚁搬家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费用,二五八网络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案涉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黄蚂蚁搬家公司主张区域关键词应在对应区域优化排名方能按照协议价格进行扣费,而二五八网络公司辩称区域关键词仅为字面上区分全国关键词,并非指定区域排名方能扣费。虽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但根据双方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五八网络公司针对黄蚂蚁搬家公司提出的异议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黄蚂蚁搬家公司选择第一种方案,二五八网络公司同意,应视为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达成合意,双方应当按照二五八网络公司提供的第一种方案予以处理。黄蚂蚁搬家公司按照第一种方案向二五八网络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关键词扣费截图以及统计表,但二五八网络公司却未按照该解决方案进行核对并退款,故二五八网络公司构成违约。因二五八网络公司在第一种解决方案中同意人工核对区域关键词未在对应区域排名并退费,故黄蚂蚁搬家公司主张二五八网络公司退还收取的区域关键词在非对应区域排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黄蚂蚁搬家公司提交的扣费截图以及对应的统计表,二五八网络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二五八网络公司退费金额应据此计算。黄蚂蚁搬家公司还主张二五八网络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扣费情形,并提供了统计表。二五八网络公司在庭审中对2017年7月至10月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扣费的事实予以自认,二五八网络公司作为截图记录方,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黄蚂蚁搬家公司提交的统计表有误的情形下,本院对黄蚂蚁搬家公司主张的未按合同约定价格多扣费金额予以认定。因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金额为其实际充值金额和二五八网络公司赠送金额之和,二五八网络公司从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中扣费并未区分实际充值金额和赠送金额,故二五八网络公司退费金额应按照黄蚂蚁搬家公司实际充值金额与账户金额的比例63.53%(60,980元/95,980元)予以计算。经计算,二五八网络公司应退还黄蚂蚁搬家公司14,411.96元。
黄蚂蚁搬家公司还主张解除案涉服务协议,根据上述认定,二五八网络公司在履行案涉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协议内容存在争议,二五八网络公司已暂停对黄蚂蚁搬家公司提供优化服务。鉴于黄蚂蚁搬家公司主张的对区域关键词按照对应区域提供搜索优化服务,二五八网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黄蚂蚁搬家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已部分无法实现。且双方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经本院调解,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案涉服务协议亦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本院对黄蚂蚁搬家公司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案涉协议解除的情形下,二五八网络公司应按照上述退费比例将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余额退还黄蚂蚁搬家公司。经计算,二五八网络公司应退还黄蚂蚁搬家公司余额9,538.64元。二五八网络公司辩称按照案涉服务协议约定,在账户余额清零时黄蚂蚁搬家公司确认不再续费并终止协议时方可终止,现黄蚂蚁搬家公司账户余额尚未清零,不可解除协议。因黄蚂蚁搬家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预付款,该格式条款系加重黄蚂蚁搬家公司责任,该约定应属无效,故本院对二五八网络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与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最优排名”销售服务协议》;
二、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账户余额9,538.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费用14,411.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负担38元,厦门二五八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