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622号
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1幢2**7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233135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