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41号
原告:**,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第1幢2**7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233135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邓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