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485号
原告:平远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差干镇差干辉绿岩矿,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差干镇差干村杞溪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5989746691。
负责人:***。
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春江花月小区34#楼2层办公1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996561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远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差干镇差干辉绿岩矿与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远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差干镇差干辉绿岩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1元,减半收取8135.5元,由原告平远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差干镇差干辉绿岩矿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芬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