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财保147号
申请人:雪神造雪设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2号楼193。
法定代表人:**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鸿源冰雪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62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雪神造雪设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鸿源冰雪娱乐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雪神造雪设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鸿源冰雪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云南鸿源冰雪娱乐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雪神造雪设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