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国盛通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小十三里村村委会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盛通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