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322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北京国盛通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小十三里村村委会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国盛通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