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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1917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