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3439号 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1036号3幢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468号园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黄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