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3439号
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1036号3幢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468号园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共栖溪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黄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