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540号 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力登激光雷达公司(VELODYNELIDA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市。 被告: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力登激光雷达公司、北京威力登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00元,由原告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