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468号园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禾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沪0114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因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双方在《离职保密及不公开协议》第5.2条中已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被上诉人对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且,《离职保密及不公开协议》的履行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后方才开始,此时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时形成的文件。故本案不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系普通民事纠纷。
**未予以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均有强制性规定,故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现原告向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