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民初313号
原告: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开远市灵泉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久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开远市羊街乡新集镇迎晖路。
负责人:马坤。
原告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久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远市久源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