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民初477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绿宝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心香别院一期12幢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正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绿宝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绿宝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绿宝肥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