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9524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南口(北花园农工商公司)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鲁 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