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34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乐行乐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乐行乐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莱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