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11民初2769号
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老虎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73876717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杰锐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68501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诉被告北京京杰锐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