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1424号
原告:辽宁财顺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MA10EDY9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北京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68501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锻,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财顺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财顺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财顺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655元,剩余6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