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1422号
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73876717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2层12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68501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锻,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诉被告北京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财顺金属设备制造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录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