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民初1610号
原告:深圳市皓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28号赛格导航科技园的一号制造中心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技产业园A4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鲲鹏。
原告深圳市皓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皓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皓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深圳市皓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李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