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3534号
原告: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文,女,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奥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由原告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思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