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2民初1759号
原告:广州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龙洲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州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龙洲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涉案“穗龙洲666”船舶的相关债务已由被告转让给案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广州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