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保56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石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青城路1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华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浥涧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div>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div>
被申请人:***,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div>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div>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河南省华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