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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洛阳超翔锂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100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ERK28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银行员工。 被告:洛阳超翔锂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633337XJ,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太后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83165911M,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青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协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337189996E,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向阳小区6幢2-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超,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女,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女,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诉被告洛阳超翔锂电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协诚商贸有限公司、***、**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1元减半后4695.5元,由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