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271民初7940号
原告: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743号工商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三亚宥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月路同心家园四期一栋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群众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琼中市黎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三亚宥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三亚宥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辩称,(答辩意见)
三亚宥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18.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