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2882号
原告:新昌县科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96465849D),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沿江西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850519),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18层1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科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科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科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