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952号
原告:***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38075093,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5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诺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0233435K,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诺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