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8025.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50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梅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双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10020705082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8025.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50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