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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与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722号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诉讼费负担部分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9)鲁162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9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42元,由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42元,由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742元,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负担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