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与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722号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62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诉讼费负担部分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9)鲁162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9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42元,由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42元,由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742元,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负担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