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路28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与上诉人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因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