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8民初5298号之二
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枫林绿洲小区11号楼1单元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86937131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市社区张市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943473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4.16元,减半收取9502.08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4502.08元,由原告承德恒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