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5759号
原告:***北方众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交投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新石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方众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交投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方众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方众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