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03民初2144号
原告:董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2025年3月28日,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